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31执6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拜泉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傅朝春行政非诉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拜泉县国土资源局,傅朝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1执645号申请执行人:拜泉县国土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30231001716983W。法定代表人:姜忠伟,1988年11月25日出生,住所地:拜泉县拜泉镇。被执行人:傅朝春,男,1970年04月01日出生,汉族,住拜泉县上升乡上升村。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拜泉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傅朝春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黑0231执645号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海军审判员  任立臣审判员  郭新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兆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