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执8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边喜政与吉林市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喜政,吉林市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863号申请执行人:边喜政,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吉林市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沈晓东,经理。申请执行人边喜政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5)船民一初字第1902号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边喜政在收到被执行人给付的执行款后向本院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符合法定的结案条件,可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船民一字第190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丽娟审 判 员 裴广厚审 判 员 闫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尹佳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