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37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须忠与董恒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须忠,董恒魁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3753号原告:刘须忠,男,汉族,1969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晓,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董恒魁,男,汉族,1966年7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原告刘须忠与被告董恒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须忠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须忠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须忠负担。审 判 长 金 梅审 判 员 乔战坡人民陪审员 张士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鹏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