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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79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新亮、谢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新亮,谢伟伟,臧庆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79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新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伟伟。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刚,山东文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臧庆梅。上诉人刘新亮因与被上诉人谢伟伟、原审被告臧庆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2民初1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新亮于2017年9月30日因认可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刘新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新亮撤回对被上诉人谢伟伟的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313元,减半收取2656.5元,由上诉人刘新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矫 镭审判员 冷 杰审判员 李鸿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綦元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