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2民特2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黄忠文、何泽进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忠文,何泽进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2民特248号申请人黄忠文,男,199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申请人何泽进,男,197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受理申请人黄忠文、何泽进申请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后,依法由审判员彭荣利审查此案,本案现已审查完毕。事实与理由:申请人黄忠文、何泽进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5月31日经红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双方车损自理。(见定损单)二、鄂J×××××小车乘员的医疗检查费由黄忠文承担。(见医院发票)三、施救费1200元双方各承担600元。就此结案,不再另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应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本案中申请人提出确认调解协议的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黄忠文、何泽进的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员 彭荣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光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