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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9执36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华安支行、福建中凯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华安支行,福建中凯工贸有限公司,深圳市圣佳联兴拉链有限公司,黄璐茨,黄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9执3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华安支行,住所地华安县华丰镇。负责人黄灿灿。委托代理人李木兴,男,住华安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华安支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林伟源,男,住华安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华安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福建中凯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华安县沙建镇沙建村,组织机构代码:05842775-2。法定代表人:黄璐茨,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圣佳联兴拉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大康大湾村奔康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76197512-8。法定代表人:黄璐茨,总经理。被执行人黄璐茨,男,196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黄旭东,男,198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华安支行于2016年11月1日以本院在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2016)闽0629民初548号民事判决书为执行依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深圳市圣佳联兴拉链有限公司、福建中凯工贸有限公司、黄璐茨、黄旭东偿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县支行尚欠借款本金425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1498元。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华安支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圣佳联兴拉链有限公司、福建中凯工贸有限公司、黄璐茨、黄旭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法向深圳市圣佳联兴拉链有限公司、福建中凯工贸有限公司、黄璐茨、黄旭东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深圳市圣佳联兴拉链有限公司、福建中凯工贸有限公司、黄璐茨、黄旭东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此,本院依法向深圳市圣佳联兴拉链有限公司、福建中凯工贸有限公司、黄璐茨、黄旭东送达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拍卖被执行人福建中凯工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华安县沙建镇沙建村的抵押物二块国有工业用地{华国用(2013)第0928号、华国用(2013)第0929号}及三座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工业厂房;经第一次、第二次网络拍卖均因未有人报名竞拍,导致流拍。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给申请人,其表示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阿彬审判员  李伟城审判员  郭晓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志帆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