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刑更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彦明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补期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刑更2号罪犯李彦明,原户籍所在扶余市五家站镇。1996年10月20日,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1996)宁刑初字第844号判决,认定李彦明犯盗窃罪、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期自1996年5月21日至2004年5月20日止,于1996年5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该犯因左侧股骨头无菌性坏死,于1998年9月25日被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保外就医两年,期限自1998年9月25日起至2000年9月24日止。该犯保外就医后,自1999年10月脱离监管机关监管,下落不明,2017年8月4日被收监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宁江监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罪犯李彦明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刑期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该犯不计入刑期时间从1999年11月1日起至2004年5月20日止,共4年6个月零19天,现刑期执行自2017年8月4日起至2022年2月23日止。本院认为,罪犯李彦明保外就医脱离监管期间不应计入已执行的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罪犯李彦明应当补期,补期后的刑期至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长波审判员 刘慧敏审判员 任凤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小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