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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45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赤峰鑫辉荣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赤峰全是爱珠宝有限公司演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鑫辉荣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赤峰全是爱珠宝有限公司

案由

演出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民初4597号原告:赤峰鑫辉荣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新华路新华小区建兴7号楼1厅。法定代表人:贾涵,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世伟,内蒙古昭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全是爱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西屯办事处纺织站楼购物城北门西100米。法定代表人:李洋,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彦文,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赤峰鑫辉荣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辉公司)与被告赤峰全是爱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是爱公司)演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世伟、被告全是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彦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鑫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服务费11万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31日,原、被告签订《为爱绽放荣耀人生爱传递接力心系红山情活动合同书》(以下简称《活动合同书》),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举办的为爱绽放、荣耀人生、爱传递接力、心系红山情步行街演出活动进行组织策划,服务内容包括舞台、LED背景、音响、地毯、展厅、灯光、演员、乐队等内容,合同约定服务费合计12万元。同时,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被告确认原告的策划方案后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1万元定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为保证演出顺利进行,提前制作并搭建了演出所需舞台、喷绘、地毯、LED显示屏、背景、灯光等全部设施、设备,并聘请了相关乐队、演员及摄像人员,所有演职人员全部就位后,一切演出事宜全部准备就绪;然而活动当天被告却一再拖延入场时间,后又单方取消演出活动,无故终止合同,并拒绝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原告认为,被告在演出当天无故取消演出合同,单方终止合同,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服务费,经原告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全是爱公司辩称,原告违约在先,且构成根本违约,被告解除合同符合合同约定,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演出由被告出资,演出时间为2天即2017年6月3、4日。合同第三条约定了活动费用的给付时间及义务履行顺序,被告已支付了定金1万元,按合同约定被告于活动当日演出结束给付原告55000元,演出当日被告到场发现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搭建副舞台、铺设通接地毯、接通电源设备,也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节目单进行安排节目。原告诉状称,原告事先准备的材料,纯属虚假。被告拍摄的录像中显示本应事先准备的演出场地,并未准备好。原告主张的11万元服务费,于法无据。原告负有先履行义务,因原告违约在先,被告在原告履行前有权拒绝履行义务。现由于原告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被告有权终止协议,根据活动合同书第十二条其他事项中补充约定”其他原因叫停活动的,由乙方负责”,因停止演出是原告原因所导致,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原、被告提供的合同、策划方案、电话录音、照片、视频光盘等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本院查明案件事实如下:2017年5月31日,原告鑫辉公司(乙方)与被告全是爱公司(甲方)签订《活动合同书》,约定由乙方负责甲方主办的为爱绽放、荣耀人生演出活动;设备人员包括主舞台、舞台下KTV板、LED大屏背景、舞台副背景两块、线阵音响、红地毯、活动展厅16个、灯光光束20个、帕灯40个、摄影、摄像、演员(水鼓舞5人、主持人1位,女歌1位、男歌1位)、DJ打碟、乐队:红色战旗(完毕);另附活动方案一本(赠两个展厅给乙方);活动费用12万元,定金1万元,活动当天结束前付活动费55000元,2017年6月4日前结清活动剩余费用55000元;活动时间2017年6月3日至2017年6月4日;活动地点为赤峰市红山区步行街;合同第九条第2项约定,由于一方不执行协议规定和责任或严重违反协议之规定,造成无法达到协议规定之目的,对方有权终止协议并向违约方索赔;合同第十二条的其他事项中补充约定,由其它原因叫停的,由乙方负责。原、被告均在合同上加盖公章,甲方代表为张晓东。合同后附策划方案一份,方案对两天的活动内容、设备规格、节目安排等事项进行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当日,被告支付定金1万元。2017年6月3日上午10时03分,被告的活动责任人张晓东通知原告解除合同,停止演出活动。现原告以被告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诉请如前。被告称,解除合同系因原告未按效果图显示搭建副舞台、未按合同约定铺设通街地毯、未接通电源设备,构成根本违约。为此,被告提供了效果图证明效果图中显示有副舞台;对于通街地毯的铺设及电源线接通,提供了视频及照片予以证明。对此,原告称合同中未约定搭建副舞台,被告提供的效果图仅为合同签订前的方案之一,但因为成本过高,并未采用该方案,故副舞台并未包含在合同内容中,但通街地毯已经预备,并放置在舞台下侧,因步行街人流太大,为避免过早铺设导致地毯变脏,准备在表演准备开始前再铺设,被告提供的视频资料恰恰显示地毯堆放在舞台下面;被告提供照片拍摄时间是当日12点53分,因被告要求停止演出,原告已准备撤离,所以电源线在此时已收拾完毕摆放在地上。原、被告均认可的活动费详单中记载:红鼓舞5人3000元(一场)、水鼓舞5人3000元(一场)、主持人4000元(四场)、歌手:女歌、男歌各一位2000(二场)、捐助儿童福利院10000元、乐队12000元(两场)、DJ打碟3000元(两场)、计37000元;设备:舞台60平方米及T台12平方米4320元、舞台红地毯72平方米720元、LED大屏60平方米12000元、舞台副背景桁架40米2400元、喷绘(外侧16个展厅、内侧7个展厅、副背景喷绘、舞台下喷绘)17552元、LED大屏雷亚架1400元、线阵音响10000元、活动展厅桁架27600元、灯光光束20个7200元、帕灯2800元、灯光桁架7280元、摄景一位(两场)1000元、摄像3台(摇臂一台)6000元,计100272元;总计137272元。双方协商确认合同价款为12万元。原告称,其已实际支出费用约为116000元,但对此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活动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在演出活动当日,通知原告停止演出,解除合同,原告认为被告单方解除合同已构成根本违约,应按合同约定给付演出费用。现双方的主要争议为:原告是否构成根本违约?被告要求停止演出是否合理?是否应继续向原告支付演出费用?被告辩称,单方解除合同是因为原告未搭建副舞台、铺设通街地毯并接通电源线,对此原告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活动合同书及策划方案中未包括副舞台,而被告所提供的效果图并非涉案合同的组成部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副舞台包含在合同内容中,故被告主张原告应搭建副舞台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关于通街地毯及电源线问题,本院认为,被告所称的两项问题均非影响合同履行的根本性问题,双方均可以通过协商予以解除,从被告提供的视频资料中看出确有地毯卷裹放置在舞台下,原告称因演出现场不宜过早铺设地毯的理由较为合理,被告提交的电源线照片的拍摄时间已经是被告通知停止演出2个小时以后,当时原告已经准备撤场,该照片并不能证明原告在当日未能接通电源,被告在通知原告解除合同时也并未称是由于原告原因所致,原告提供的照片及视频显示演出活动已准备就绪,故被告关于原告构成根本违约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现双方签订的合同已实际解除,被告对因其单方解除合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责任,鉴于被告系演出当日宣布解除合同的情形,结合原告履行合同的必须投入及原告对履行合同可能获得的合理期待利益、实际演出情况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被告应给付原告演出费10万元,但应扣除已支付的定金1万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赤峰全是爱珠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赤峰鑫辉荣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演出费9万元;二、驳回原告赤峰鑫辉荣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129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负担227元,其余部分由被告赤峰全是爱珠宝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宁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仲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