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执8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任江来、陈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江来,陈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3执80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任江来,男,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执行人:陈锋,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申请执行人任江来与被执行人陈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6)浙0523民初7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任江来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69970元(含诉讼费77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任江来尚有债权69970元及利息未受偿。现被执行人陈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XX强人民陪审员 元玉良人民陪审员 诸东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