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执33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王连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连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3367号移送执行人:安溪县人民法院刑二庭。被执行人:王连凤,女,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本院在执行王连凤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王连凤至今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缴纳罚金及违法所得款1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王连凤在金融机构有部分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连凤在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值的收入(具体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金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伟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