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执32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3248孙兆燕与江苏泗州饭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兆燕,江苏泗州饭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3248号申请执行人:孙兆燕,女,汉族,1979年3月3日生,个体户,住淮安市清浦区。被执行人:江苏泗州饭店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273500-0,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淮河北路。法定代表人:梁忠,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兆燕与被执行人江苏泗州饭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30民初3128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月梅审判员 孙智勇审判员 程益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笑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