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225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普布扎西与杨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布扎西,杨清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225民初67号原告:普布扎西,男,1996年3月2日出生,藏族,农民,拉孜县人,现住拉孜县。被告:杨清,男,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四川省冕宁县人,现住拉孜县。原告普布扎西诉被告杨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普布扎西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普布扎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布扎西撤回对被告杨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普布扎西负担。审判员 德吉央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旦增曲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