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初79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集支行与张运城、王祥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集支行,张运城,王祥新,王建,张加柏,张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7988号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集支行,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单集镇单集街。诉讼代表人:张家斗,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义,该支行职工。被告:张运城,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铜山区。被告:王祥新,男,198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铜山区。被告:王建,男,198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铜山区。被告:张加柏,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铜山区。被告:张磊,男,198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铜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集支行诉被告张运城、王祥新���王建、张加柏、张磊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庭外和解,原告于2017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集支行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集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集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冠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姣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