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执21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黄松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松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2120号之一移送执行人:安溪县人民法院刑一庭。被执行人:黄松龙,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黄松龙罚金一案中,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安刑初字第447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黄松龙应缴纳罚金2000元的义务,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黄松龙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黄松龙除了银行账户有部分存款外(现该账户已被冻结),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已将当事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本案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法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伟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