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执34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杨占明申请执行王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占明,王奋军,王海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3413号申请执行人杨占明,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王奋军,男,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王海栓,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杨占明与被执行人王奋军、王海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12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02民初12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林代理审判员 白布拉格代理审判员 任 尚 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蔺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