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03执16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盐都支行与周海东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盐都支行,周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03执16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盐都支行,住所地在盐城市世纪大道619号。负责人:戴健,行长。被执行人:周海东,男,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滨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盐都支行与被执行人周海东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大额存款,无机动车,无商品房。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陶永刚审判员  袁桂科审判员  孙正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