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执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刘国平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1377号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刘国平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7)吉0702刑初186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13日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罚金刑部分。本案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刘国平在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和房产进行查控,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7)吉0702刑初186号刑事判决关于罚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京孝人民陪审员 李秀娟人民陪审员 王桂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