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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民终19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7-02

案件名称

广东好时代专用车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好时代专用车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深圳市好时代专用挂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民终19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一):广东好时代专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麻陂镇坳头垅村领顶小组。法定代表人:吴省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华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永宁街翟洞村新屋社。法定代表人:郑耀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梦燕,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婉华,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原审被告二:深圳市好时代专用挂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大兴社区大一村2700012号。法定代表人:吴启车。上诉人广东好时代专用车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2016)粤1322民初4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将本案发回重审;二、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依法传唤,上诉人广东好时代专用车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到庭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东好时代专用车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诉费14328元,减半收取7164元,由上诉人广东好时代专用车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予以退还7164元给上诉人广东好时代专用车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巍审判员 徐国华审判员 陈金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楚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