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1执36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金华市宏昌电器有限公司、杨庭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华市宏昌电器有限公司,杨庭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1执3620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宏昌电器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庭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兰商初字第0146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庭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庭贵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庭贵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杨庭贵(证件号码:)在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8982013331000000584682的存款人民币483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钱永忠AUT())O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