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执9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苏州恒峰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连社,苏州恒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974号申请执行人原告王连社,男,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被告苏州恒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连社与被执行人苏州恒峰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连社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212民初3822号民事判决书/(2017)鲁0212执97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贾瑞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