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执7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霍金双与李继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金双,李继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798号申请执行人霍金双,男,1967年4月16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被执行人李继书,男,1966年9月1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申请执行人霍金双与被执行人李继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2009号民事判决,内容如下:被执行人李继书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霍金双借款人民币7万元,并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李继书在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和房产进行查控,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2009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京孝人民陪审员 李秀娟人民陪审员 王桂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