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30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田某成、王某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成,王某荣,田某东,刘某芝,田某梅,马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30执202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成,男,1988年9月26日出生,壮族,住所地西林县。申请执行人王某荣,男,1940年8月4日出生,布依族,住所地罗平县。申请执行人田某东,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壮族,住所地西林县。申请执行人刘某芝,女,193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罗平县。申请执行人田某梅,女,199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西林县。被执行人马某华,地址罗平县。申请执行人田某成、王某荣、田某东、刘某芝、田某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田某成等申请马某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某华在2017年10月10日收到邮寄的(2017)桂1030民初196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桂1030执202号案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岑念坡执行员 岑启全执行员 马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莫海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