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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4民初17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文平与侯秀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平,侯秀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1792号原告:王文平,男,生于1956年7月5日,蒙古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军,镇平县张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侯秀芝,女,生于1972年12月29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原告王文平与被告侯秀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王文平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彦伟人民陪审员  刘小正人民陪审员  赵静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侯稼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