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民初17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文平与侯秀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平,侯秀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1792号原告:王文平,男,生于1956年7月5日,蒙古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军,镇平县张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侯秀芝,女,生于1972年12月29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原告王文平与被告侯秀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王文平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彦伟人民陪审员 刘小正人民陪审员 赵静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侯稼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