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3执字2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志成与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成,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03执字241号申请执行人:王志成,男,1972年1月1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被执行人: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霍瑞金,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志成与被执行人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南民初字第4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佰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清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