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2民初8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黄某与张某相邻关系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张某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2民初899号原告:黄某,男,199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那尔轰镇。委托代理人:袁涛,靖宇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198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那尔轰镇。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拆除私自搭建的位于靖宇县那尔轰镇跃云综合超市门前钢架保暖大棚。被告于2015年9月份在其经营的那尔轰镇跃云综合超市门前搭建钢架保暖大棚,该钢架保暖大棚系二层结构,与原告经营的靖宇县那尔轰镇祥盛综合商店相邻,影响原告商店采光,且距高压线1米多,存在安全隐患。该钢架大棚属于违法建筑,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双方也因此经常发生争执。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请求的事由已经由靖宇县那尔轰镇政府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了靖那政罚字[2016]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桂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 坤—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