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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01执8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蒋雨桐申请执行蒋远民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雨桐,蒋远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01执817号申请执行人:蒋雨桐,女,2003年8月19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法定代理人:朱春芳,女,1976年3月19日生,湖北省长阳县人系申请人蒋雨桐之母。被执行人:蒋远民,男,1969年6月29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关于蒋雨桐申请执行蒋远民抚养费纠纷一案,大理市人民法院的(2017)云2901民初14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该《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蒋雨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016年3月-2017年6月的抚养费16000元。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执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蒋远民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另查明,被执行人蒋远民长期在外打工,下落不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蒋远民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实体权利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本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锦林审 判 员  杨朝辉人民陪审员  杨艳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伊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