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恢8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马红茹、林芳与柴西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112执恢842号马红茹、林芳、柴西京:申请执行人马红茹、林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8541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柴西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57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5)未民初字第08541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