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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77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马宙、马国庆与马丽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宙,马国庆,马丽英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7727号原告:马宙,男,汉族,1962年3月27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委托代理人:郭海林,浙江鑫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国庆,男,汉族,1959年9月29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被告:马丽英,女,汉族,1955年7月2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宙、马国庆诉被告马丽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宙、马国庆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马宙、马国庆负担。审 判 员 周建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无代书记员 汪殷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