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77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马宙、马国庆与马丽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宙,马国庆,马丽英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7727号原告:马宙,男,汉族,1962年3月27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委托代理人:郭海林,浙江鑫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国庆,男,汉族,1959年9月29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被告:马丽英,女,汉族,1955年7月2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宙、马国庆诉被告马丽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宙、马国庆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马宙、马国庆负担。审 判 员 周建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无代书记员 汪殷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