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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执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杨春录与关为民、鲁玉华、讷河市华丰免烧砖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录,关为民,鲁玉华,讷河市华丰免烧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1312号申请执行人:杨春录,男,196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被执行人:关为民,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被执行人:鲁玉华,女,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被执行人:讷河市华丰免烧砖有限公司,住讷河市。关于杨春录与被告关为民、鲁玉华、讷河市华丰免烧砖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81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书。此判决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关为民、鲁玉华已协助原告杨春录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1312号案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刘鑫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