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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执17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福清黄金甲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福清黄金甲房地产有限公司,程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1执17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社会信用统一代码:法定代表人张凌,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福清黄金甲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海口镇,社会信用统一代码:法定代表人陈风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程小兰,女,197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与被执行人福清黄金甲房地产有限公司、程小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181民初666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福清黄金甲房地产有限公司、程小兰偿还借款252734.59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福清黄金甲房地产有限公司、程小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1)经向福建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福清黄金甲房地产有限公司、程小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经向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福清黄金甲房地产有限公司、程小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被执行人程小兰名下的坐落于福清市××镇××村东岳花园××楼××单元房屋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措施:将福清黄金甲房地产有限公司、程小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福清黄金甲房地产有限公司、程小兰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证据及线索,经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181民初6661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小琴审判员  林华龙审判员  郑学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