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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民初74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小顾、张开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小顾,张开梅,连云港民福担保有限公司,张井繁,张静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2民初7433号原告: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牛山街道海陵东路4-1号。法定代表人:张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继云,该公司职员。被告:杨小顾,男,1982年1月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张开梅,女,1979年3月18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连云港民福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岗埠农场腾飞西路1-12号。法定代表人:张井繁。被告:张井繁,男,1963年2月6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张静静,男,1987年10月6日生,汉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银行)与被告杨小顾、张开梅、连云港民福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福担保)、张井繁、张静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银行的委托代理人徐继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小顾、张开梅、民福担保、张井繁、张静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商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所欠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11月21日起按年利率4.6%计算至还清之日止),逾期罚息(从2016年10月11日起按年利率2.3%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杨小顾、张开梅夫妻于2015年12月27日在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浦南支行(浦南信用社)借款150万元,定于2016年10月10日到期。由民福担保、张井繁、张静静提供连带担保,贷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贷款本金至今未还,利息还至2016年11月20日。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杨小顾、张开梅、民福担保、张井繁、张静静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举证的借款借据一份、被告的身份复印件4份、结婚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借款合同1份、保证合同2份,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5年10月26日,被告杨小顾、张开梅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杨小顾、张开梅向原告借款1500000元,用于购买饲料,年利率4.6%;借款期限自2015年10月26日至2016年10月10日,贷款逾期的,贷款人对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原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2015年11月27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借款1500000元,被告杨小顾向原告出具《借款借据》。2015年10月26日,被告民福担保、张井繁、张静静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民福担保、张井繁、张静静为杨小顾的借款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等,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被告利息还至2016年11月20日,本金未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担保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所以被告杨小顾、张开梅应承担向原告农商银行偿还借款本息及违约金的民事责任;被告民福担保、张井繁、张静静应当按照约定对涉案借款本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杨小顾、张开梅、民福担保、张井繁、张静静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举证、质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小顾、张开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150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从2016年11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4.6%、逾期利息从2016年11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4.6%的50%,均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被告连云港民福担保有限公司、张井繁、张静静对上述借款本息和逾期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被告杨小顾、张开梅、连云港民福担保有限公司、张井繁、张静静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审 判 长  陆洪远审 判 员  曹 建人民陪审员  徐兴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李守刚书 记 员  张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