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韩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1153号被执行人:韩某,男,1996年3月29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韩某罚金一案,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的(2017)鲁0911刑初8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9月8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向车管所查询车辆信息,以上均无登记信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911刑初8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杰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王玉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