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3执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高吉顺执行罚金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高吉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1191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高吉顺。申请执行人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高吉顺执行罚金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的(2014)西刑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判决书被执行人高吉顺应当缴纳罚金5000元,退还被害人人民币40元。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予以立案。经查,被执行人高吉顺目前正处于羁押中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实现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庞绍辉审判员 肖金成审判员 毕 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明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