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80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行与邢怀国、袁爱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行,邢怀国,袁爱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801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行,住所地泰兴市国庆东路23号。负责人:常振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宗菲、叶晓波,单位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邢怀国,男,1981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泰兴市。被告:袁爱琴,女,1979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泰兴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行与被告邢怀国、袁爱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54元,减半收取为2177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审判员 谭正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梅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