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2执8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国宝、毕万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宝,毕万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2执816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宝,男,1972年3月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执行人毕万志,男,1966年3月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国宝与被执行人毕万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国宝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1022民初2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军宏审判员 翟玉升审判员 张真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小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