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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3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23刑初152号公诉机关青冈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青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7月15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青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7月29日被青冈县公安机关逮捕,2017年10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青冈县人民检察院以黑青检公诉刑诉【2017】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冈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冬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冈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号丰田牌小型轿车,沿青冈县中央大街自西向东行驶至与长江北路交叉路口东90.20米处时,与前方行人温某相撞,致温某受伤,后李某某驾车将伤者送往医院后逃逸。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温某为重伤二级。此起事故经青冈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为:李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温某无责任。经侦查,2017年7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第六大道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公认,不做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号丰田牌小型轿车,沿青冈县中央大街自西向东行驶至与长江北路交叉路口东90.20米处时,与前方行人温某相撞,致温某受伤,后李某某驾车将伤者送往医院后逃逸。经青冈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被害人温某为颅脑损伤,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青冈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温某无责任。2015年11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被网上追逃。2017年7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第六大道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将赔偿款全部赔偿给被害人。被害人及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辩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青冈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了本案的立案时间。2、青冈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证实了本案的破案过程及抓获被告人的经过。3、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1日晚上10点钟左右,他乘坐他丈夫李某某驾驶的车牌是×××号丰田RV4轿车行驶到青冈镇鱼龙欢饺子馆门前时,她就听刺啦一声李某某就把车停下了,她和李某某从车上下来,看见道路北侧路边躺着一个人,脸上有很多血,她就拨打了120,过了一会120也没来,伤者的家属说用她们的车,她就先打出租车去了医院,之后李某某和伤者家属把伤者送到了医院,医生说要交押金,因当时她们没带多少钱,李某某说去借钱就走了,李某某刚走警察就到了。她当时因为害怕,心脏病犯了。李某某走后,他给李某某打电话始终关机,她也不知道李某某在哪。(卷:49-54页)4、证人吕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1日晚上10点钟左右,她和她丈夫温某、女儿温兴从其亲属家出来回家,当时她们三人沿中央大街自东向西行走,当温某走到她家车附近时,被一辆自东向西行驶的黑色越野车给撞上了,温某被撞到了路的北边,那台车往前开了20多米才停下,从车上下来一个男的和一个女的,这两个人走到温某跟前看温某怎么样了,围观的群众让赶紧送医院,那个驾驶员就把车倒了回来,他们把温某抬到车上,送到了县医院,她们在县医院检查时交警就到了,不知道那个司机什么时候走的,他们检查完之后就转院到哈尔滨治疗。(卷:55-57页)5、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1日晚上10点钟左右,他外甥刘健告诉他说他的车把人给撞了,现在在医院呢。之后他就和刘健去县医院看伤者,知道被撞的人是温某。后来他遇到了张某1,张某1也没有说明白怎么回事,当他们在一起研究筹钱的事时,交警就来了,张某1就被交警叫走了。第二天他给张某1打电话,张某1说李某某开车把人给撞了,后来他让李某某赶紧回来投案。李某某驾驶的×××号丰田车是他的车,落户时用的辛志学的名。6、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案发之前,他和李某某等人在张某2家吃的饭,李某某吃饭时喝了一瓶啤酒。第二天他听说张某2的×××号丰田车肇事了。7、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日,他听他三嫂张亚荣说,昨天晚上他女婿李某某开张某2的丰田轿车发生交通事故把人给撞了坏了。他给李某某打电话,李某某一直关机,案发当天他听张某2说李某某喝了一瓶啤酒。8、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李某某供述肇事的时间、地点、经过与上述证人证实的事实基本一致。证实在将被害人送到医院后,因为他当天喝酒了,后来他就跑了。9、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温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10、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11、青冈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12、哈尔滨市公安局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时已成年。且无前科劣迹。2015年11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网上追逃。1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驾驶证未C1型。14、青冈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所说明,证实温某于2015年11月1日因交通事故受伤,伤后到哈尔滨市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手术治疗。2017年7月27日对其进行查体,意识障碍,语言不流利,不能正确回答问题,属中度智能减退,遗忘综合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悔罪,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过重,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丽娟人民陪审员  苑立昕人民陪审员  盛晓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祖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