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52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北京江山精艺家居装饰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易美易家家具有限公司,北京江山精艺家居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528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易美易家家具有限公司(注册号:×××)。法定代表人:陈道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江山精艺家居装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0216XXXX)。法定代表人:时明江,总经理。北京易美易家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美易家公司)与北京江山精艺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山家居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57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易美易家公司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山家居公司给付人民币40424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江山家居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其名下银行存款18624元本院已执行,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江山家居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江山家居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易美易家公司申请执行的案款40424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已受偿18624元。现申请执行人易美易家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江山家居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江山家居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鑫审判员 马元凯审判员 申家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