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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3民初17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易县普惠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郭井会、李红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县普惠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郭井会,李红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1769号原告:易县普惠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马奥华,该社经理。住所地:易县独乐乡中独乐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强,北京烛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井会,男,1968年5月9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被告:李红玲,女,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原告易县普惠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郭井会、李红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县普惠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计154元,由原告易县普惠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林海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