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执字第258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二美申请执行杨建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二美,杨建忠,王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258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陈二美,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杨建忠,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王昕,女,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陈二美与被执行人杨建忠、王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杨建忠、王昕不履行本院的(2012)东法民初字第582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委托鄂尔多斯市公平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对被执行人杨建忠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那日松南路1号街坊房产,第二次拍卖中,买受人王贵莲以最高价竞得,并将成交价款已全部汇入本院执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那日松南路1号街坊房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王贵莲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贵莲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王贵莲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 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糜源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