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执8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80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与王建、张萍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王建,张萍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8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海阳中路185号。负责人孙小飞,行长。被执行人王建,男,1964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张萍萍,女,1964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建、张萍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的(2015)皋商初字第14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王建、张萍萍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16日至2015年7月23日按月利率7‰计算的利息为62533.33元;此后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以4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9.8‰计算);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对张萍萍所有的位于如皋市如城街道百花苑一区广福路167号营业房(他项权证号:皋房他证字第××号)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案件受理费7630元,由王建、张萍萍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受理后,由周君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400000元及利息6253.33元,案件受理费7630元,执行费5994元(未预缴)。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该案执行,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皋商初字第14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