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5执6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湖南桃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国平、张志惠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桃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国平,张志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5执65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桃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宋国平,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张志惠,女,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申请执行人湖南桃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国平、张志惠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桃源县人民法院(2016)湘0725民初187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桃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湖南桃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725执6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云辉审 判 员 陈三祥审 判 员 钟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泽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