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624民初25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玉龙种子商店诉被告白树林、包淑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玉龙种子商店,白树林,包淑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4民初2593号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玉龙种子商店,地址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负责人:牛玉龙,男,汉族,1982年4月25日出生,无业,现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告:白树林,男,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包淑花,女,1969年5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玉龙种子商店诉被告白树林、包淑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找不到二被告,又不想公告送达,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玉龙种子商店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玉龙种子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晓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领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