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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2民初37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刘洪传与钱红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传,钱红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3789号原告:刘洪传,男,汉族,1942年11月15日出生,农民,住所地睢县。被告:钱红军,男,汉族,1978年12月16日出生,住所地睢县。原告刘洪传与被告钱红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刘洪传于2017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洪传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洪传负担。审判员  段冬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家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