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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初第939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9394王一宇与杨昌飞、苏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一宇,杨昌飞,苏海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第9394-1号原告:王一宇,男,199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告:杨昌飞,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苏海荣,女,198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本院在原告王一宇与被告杨昌飞、苏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一宇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一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王一宇负担。审 判 长  刘振亚人民陪审员  谢昌利人民陪审员  孙 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解 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