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初第939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9394王一宇与杨昌飞、苏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一宇,杨昌飞,苏海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第9394-1号原告:王一宇,男,199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告:杨昌飞,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苏海荣,女,198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本院在原告王一宇与被告杨昌飞、苏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一宇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一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王一宇负担。审 判 长 刘振亚人民陪审员 谢昌利人民陪审员 孙 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解 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