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2执9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张广林与刘康海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广林,刘康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02执901号申请执行人:张广林,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平凉市灵台县。被执行人:刘康海,男,1975年1月8日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本院在执行张广林与刘康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4日给被执行人送达(2017)甘0502执90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常年在外打工下落不明,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中秋审 判 员 陈 刚代理审判员 吴全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志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