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24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卢哲与买明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哲,买明辉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4民初559号原告:卢哲,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被告:买明辉,男,1967年6月26日出生,回族,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原告卢哲与被告买明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2017年10月28日,原告卢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卢哲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卢哲负担。审判员 王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洪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