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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6执9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尚慧申请谢三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慧,谢三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6执968号申请人尚慧,女,汉族,职工,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被执行人谢三三(别名谢三),男,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尚慧申请执行谢三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内0626民初6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法联系,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做出的(2016)内0626民初688号民事判决书即(2017)内0626执96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赵  娟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鸿 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