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1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文发明与被执行人吕宏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发明,吕红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821执229号申请执行人文发明,男,汉族,生于1970年9月21日,广西省灌县人。被执行人吕红伟,男,汉族,生于1977年7月28日,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文发明与被执行人吕红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吕红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使本案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泾川县人民法院(2017)甘0821民初27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文发明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立新审判员 荆 涵审判员 王自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文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