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2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龚怀旺与杨永军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怀旺,杨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602执136号申请执行人:龚怀旺,男,196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吉木萨尔县。被执行人:杨永军,男,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本院在执行龚怀旺与杨永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14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永军支付申请执行人龚怀旺案款5800元。但被执行人杨永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永军银行存款58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盛海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 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