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执9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吕小伟、于明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小伟,于明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5执981号申请执行人:吕小伟,男,1975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登封市。被执行人:于明恩,男,1974年3月5日生,汉族,住登封市。申请执行人吕小伟与被执行人于明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85民初32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于明恩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于明恩名下豫C×××××奇瑞牌轿车予以查封(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少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常自然 搜索“”